由于社会民众对于遗嘱形式的认知仍然不够充分,即使采用了自书遗嘱等法定的遗嘱类型,也可能在签名等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以上两个因素造成了现实中“非法定形式遗嘱”的存在。《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在原有遗嘱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遗嘱类型多元化的需求,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打印遗嘱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法妞网友咨询:
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李响律师解答:
随着电脑普及,更多老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民法典的修改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列入了遗嘱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要求。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也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打印遗嘱可以被依法认定为有效。
法律要求遗嘱上注明年、月、日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条:
第一,《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需要根据遗嘱上载明的时间判断。
第二,《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最后生效的遗嘱内容为准。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形下,需要根据遗嘱上载明的时间进行排序以确定遗嘱的效力。
因此,若有证据可以证明遗嘱人从未丧失行为能力或仅有一份遗嘱,则未注明年、月、日并不会影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李响律师补充:
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在审查其法律效力时,应当从审查遗嘱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仅从遗嘱的外在表现方式进行形式审查。
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应当首先对见证人进行独立询问。
若见证人的回答有分歧或见证人拒绝出庭,则应当考虑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的签名位置和时间位置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遗嘱人和见证人是否能够注意到打印遗嘱上注明的时间,从而判断遗嘱是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