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都流行着一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俗话,在我国无论是农村地区还是城市地区,因受观念的影响,现在仍有不少老一辈的人或是村集体的人认为,既然都嫁出去了,那么在征地时,就没有再回来分集体财产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其实归根到底就是一种重男轻女的思想。
法妞网友咨询:
“外嫁女”是否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
李响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之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功能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
土地补偿费分配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民主商议原则、平等分配原则以及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在土地征收时,因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所以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因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以也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
李响律师补充: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据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