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法妞网友咨询:
伤害类案件的刑事管辖有何规定?
李响律师解答:
1、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
4、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5、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6、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4条、第5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7、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8、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9、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李响律师补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此作了具体规定: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